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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公務人員於公餘赴大陸旅遊 發表人:林靚宜 發表時間:2009-09-25 14:56:42
   

如公務人員在公餘時間(如休假或週休)等預赴大陸遊玩,是否得依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於返台後填寫意見反應表?  
   
 
  版主回覆:   回覆時間:2009-09-26 17:33:24
 

依據「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三、〈二〉點規定,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赴大陸地區之日7日前填具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簡任第十一職等(含)及警監三階(含)以上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含)以上,以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者應填具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1、2聯),並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但有急迫情形者,得不受上開期限之限制;返臺後1週內並應填寫赴大陸地區人員返臺意見反應表送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人事處)。請依據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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