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公健保 最新討論 |
|
| |
標題:有關育嬰留職津貼相關申請事宜 |
發表人:王美珠 |
發表時間:2009-10-22 13:53:58 |
|
| |
|
|
| 我有個一歲多的孩子,而我現在懷孕中,約半年後要生產,請教半年後,我想請留職停薪津貼是否可以請一年(兩個孩子分開請)? |
|
|
| |
|
|
| |
| |
版主回覆: |
|
回覆時間:2009-10-23 20:16:45 |
|
| |
|
|
1.可以錯開分別請領。
2.詳細說明請參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98年10月份公保園地釋示一則如下「被保險人生雙胞胎或同一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養育先後出生之子女(均3足歲以下),可否於同一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分次請領各該被養育子女之育嬰津貼?」---依公保法修正條文第17 條之1 第3 項規定:「同時撫育子女2 人以上者,以請領1 人之津貼為限。」並不排除被保險人得先後就不同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以被保險人如有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生下另名子女等情形,得錯開各子女之請領期間請領津貼。例:某丁自98年8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期間,同時育有戊、己2 名子女,則應自98 年8 月1 日起請領戊之津貼;領滿6 個月後,自99 年2 月1 日起,接續請領己之津貼〔第2名子女之請求權時效自其得請領之日(99年2月1日)起算〕。 |
|
| |
|
|
| |
|
| |
﹝ 回上一頁 ﹞ >回最新討論列表頁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