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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健保 最新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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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請問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發表人:呂靜雯 |
發表時間:2009-11-10 13: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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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參加公保僅五個月,可以先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兩年,期間滿七個月後,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問可以嗎?
另外,未滿試用期之公務人員(僅完成受訓)也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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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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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時間:2009-11-27 23:3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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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自本(98)年8 月1 日起施行,於本(98)年8 月1 日起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符合參加公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之子女,並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者,得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二、依據銓敘部98年7月31日部退一字第09830759591號函,本(98)年7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事宜,該函說明二略以:「茲就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條件及程序等規定說明如下:(一)新增條文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上開規定所稱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指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前已參加公保年資須滿1年(加保年資未連續者,以365日計)以上,或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前後參加公保年資滿1年;是類公保被保險人得自加保年資滿1年之翌日起,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又,本條被保險人與子女親屬關係及扶養義務之認定,應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辦理,是被保險人須為生父母或養父母,始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養子女在未中止收養關係前,其生父母不得請領該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二)新增條文第17條之1第3項規定:「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以請領1人之津貼為限。」上開規定之意旨,並不排除被保險人得先後就不同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被保險人如有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生下另名子女等情形,得錯開各子女之請領期間,請領津貼。(三)新增條文第17條之1第4項規定:「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上開規定係指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依法應於不同時間,分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分別請領津貼;不得同時為之。…….。」三、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必須符合留職停薪前已參加公保年資須滿1年,為養育3足歲以下之子女,且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者始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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