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編制
考試分發
任免銓敘
人事人員管理
教師敘薪
約聘僱人員
考績
獎懲
訓練
差勤及國民旅遊卡
申訴與保障
出國
退休資遣撫卹
待遇
福利及文康活動
人事資訊管理
公健保
生活津貼及各項補助
 
 
 
 
考績 最新討論
  標題:考績升等是否不能連續 發表人:呆呆 發表時間:2010-04-09 09:59:59
   

不好意思,再發問一下: 若近3年考績為:甲甲乙;前2甲已經升1職等,若未來的下個考績為甲或乙;如此可以跟前面的第2個甲合看來升職等嗎? 假設未來就變成:甲乙乙 或 甲乙甲。 是否2甲用過後,往後要升等要從乙重新開始配? 考績法中並無如此明定,實務上是這樣嗎? 依據為何? 煩請解惑謝謝~  
   
 
  版主回覆:   回覆時間:2010-07-26 11:46:14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併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如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或較高者,得作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 依據上開規定,前面的2甲既以用來升等,則後續的年終考績自應以較高職等來辦理年終考績,日後要取得更高職等的任用資格,自應以較高職等之年終考績作為採計的年資,原較低職等之年終考績不得作為取得更高職等之年資。  
   
   
  ﹝ 回上一頁 ﹞     >回最新討論列表頁
 
 
組織編制
考試分發
任免銓敘
人事人員管理
教師敘薪
約聘僱人員
考績
獎懲
訓練
差勤及國民旅遊卡
申訴與保障
出國
退休資遣撫卹
待遇
福利及文康活動
人事資訊管理
公健保
生活津貼及各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