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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 最新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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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績升等是否不能連續 |
發表人:呆呆 |
發表時間:2010-04-09 09:5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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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再發問一下:
若近3年考績為:甲甲乙;前2甲已經升1職等,若未來的下個考績為甲或乙;如此可以跟前面的第2個甲合看來升職等嗎? 假設未來就變成:甲乙乙 或 甲乙甲。
是否2甲用過後,往後要升等要從乙重新開始配?
考績法中並無如此明定,實務上是這樣嗎? 依據為何? 煩請解惑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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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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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時間:2010-07-26 11:4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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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併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如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或較高者,得作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
依據上開規定,前面的2甲既以用來升等,則後續的年終考績自應以較高職等來辦理年終考績,日後要取得更高職等的任用資格,自應以較高職等之年終考績作為採計的年資,原較低職等之年終考績不得作為取得更高職等之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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