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編制
考試分發
任免銓敘
人事人員管理
教師敘薪
約聘僱人員
考績
獎懲
訓練
差勤及國民旅遊卡
申訴與保障
出國
退休資遣撫卹
待遇
福利及文康活動
人事資訊管理
公健保
生活津貼及各項補助
 
 
 
 
考試分發 最新討論
  標題:現職警察人員可否轉任縣市消防局一般行政人員或海巡一般行政人員(未滿六年) 發表人:石頭 發表時間:2010-04-24 11:00:45
   

本人為94警察特考四等及格人員,警察專科學校訓練合格結業,現職警察人員可否轉任縣市消防局一般行政人員或海巡一般行政人員(未滿六年)。  
   
 
  版主回覆:   回覆時間:2010-04-26 09:54:17
 

依銓敘部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 部特三 字第 0952585176 號 規定略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以下分別簡稱職組職系一覽表、類科職系對照表,合稱兩表) ,定於民國 95 年 1 月 16 日修正施行。有關警察特考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 (不包括列有職系之安檢行政人員類科考試) 及格之現職人員,調任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歸列有職系之職務 (以下簡稱列有職系之職務) ,致有上開兩表規定之適用時,其調任及嗣後再調任所得適用職系,補充規定如下: (一)應 85 年 1 月 17 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之考試及格人員,須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 6 年後,始得轉調非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 (以下簡稱警消海巡機關) 任職。 (二)現任警察官制職務人員,在警消海巡機關內調任列有職系之職務,除適用類科職系對照表所定職系外,並得參照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以下簡稱調任辦法) 第 5 條至第 8 條規定,按其所具職系專長在警消海巡機關內調任。以上請酌參.  
   
   
  ﹝ 回上一頁 ﹞     >回最新討論列表頁
 
 
組織編制
考試分發
任免銓敘
人事人員管理
教師敘薪
約聘僱人員
考績
獎懲
訓練
差勤及國民旅遊卡
申訴與保障
出國
退休資遣撫卹
待遇
福利及文康活動
人事資訊管理
公健保
生活津貼及各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