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生活津貼及各項補助 最新討論 |
|
| |
標題:公務人員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可否請領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
發表人:徐碧村 |
發表時間:2010-04-28 00:49:27 |
|
| |
|
|
| 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 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本人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本單位以公傷假核准休養,請問可否領取慰問金,人事室同仁表示上下班途中不屬於執行公務狀況,不能申請,懇請釋疑!! |
|
|
| |
|
|
| |
| |
版主回覆: |
|
回覆時間:2010-07-15 21:31:57 |
|
| |
|
|
依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 ,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前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指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第二款所稱公差遇險,指公務人員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而遭遇危險,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 止;第三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殘廢或死亡與第一項各款因公情事之一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者為限。」依據上述規定,依該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係以其受傷、殘廢或死亡與第一項各款因公情事之一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者為限,故是否符合發給慰問金,宜由服務機關依據該辦法之規定及發生之事實本權責辦理。
|
|
| |
|
|
| |
|
| |
﹝ 回上一頁 ﹞ >回最新討論列表頁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