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編制
考試分發
任免銓敘
人事人員管理
教師敘薪
約聘僱人員
考績
獎懲
訓練
差勤及國民旅遊卡
申訴與保障
出國
退休資遣撫卹
待遇
福利及文康活動
人事資訊管理
公健保
生活津貼及各項補助
 
 
 
 
福利及文康活動 最新討論
  標題:安胎假 發表人:媽咪 發表時間:2010-06-02 17:37:46
   

請問.目前安胎假..須如何申請..可否安胎假接續產假呢? 感謝您的回答  
   
 
  版主回覆:   回覆時間:2010-07-12 20:55:27
 

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並無「安胎假」之假別,所稱「安胎假」應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規定之「產前假」。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四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第3項:「第一項所……..產前假,得以時計。」2.另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6月30日局考字第0990015812號書函說明二規定:「查上開銓敘部99年6月22日書函略以,該部61年3月11日61台為典三字第02031號及88年3月16日88台法二字第1739647號函釋略以,女性公務人員在分娩前,確有需要請假,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可准給娩假,仍應按規定給假期限併計,茲因考量女性公務人員如已請畢產前假,於即將分娩前,因心理或生理之不適確有需要請娩假得提前申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並未就提前申請娩假之日數予以規定,亦無應保留一定日數於產後實施之規定,機關核給公務人員提前請娩假日數只須考量不超過懷孕月數如流產所得核給之流產假日數即可。至提前請娩假,是否需1次請畢部分,茲以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稱娩假應1次請畢,係指分娩後所請娩假而言,至提前請娩假日數則不在此限。」 3.故依上述規定,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產前假不得保留至分娩後,至是否接著申請產假請參照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6月30日局考字第0990015812號書函辦理。  
   
   
  ﹝ 回上一頁 ﹞     >回最新討論列表頁
 
 
組織編制
考試分發
任免銓敘
人事人員管理
教師敘薪
約聘僱人員
考績
獎懲
訓練
差勤及國民旅遊卡
申訴與保障
出國
退休資遣撫卹
待遇
福利及文康活動
人事資訊管理
公健保
生活津貼及各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