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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資遣撫卹 最新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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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所謂10年過度期指標數 |
發表人:kk |
發表時間:2010-07-22 11: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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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10年過度期指標數,應該就是指可以領月退的認定標準吧?
那請問服務滿25年,若要領月退(展期年金或減額年金),是要依照年齡滿55歲,還是依照過度期指標數來算呢?
若依照年齡,那10年過度期符合指標數的人,豈不是最少都要等到55歲才可以領月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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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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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時間:2010-07-24 23:0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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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銓敘部網站有關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Q&A1則供參考
問: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在過渡期間適用之指標數為何?
答:一、「指標數」為年齡及任職年資之合計數。按照現行規定,任職滿25 年者以年滿50 歲為月退休金領取年齡條件,因此現行規定「指標數」為75(25 年任職年資+50 歲
年齡)。二、在修正條文實施第1 年開始,指標數從75 逐年加1,至第10 年為84 為止。在此期間,公務人員如擬依「任職滿25 年以上」條件辦理自願退休者,其年齡已達50 歲
以上,且個人實際年齡及服務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指標數時,即可領取月退休金。
三、由於方案實施第1 年仍維持指標數75,亦即在方案實施第1 年間,仍維持「任職滿25 年且年滿50 歲」之月退休金領取條件;至方案實施第2 年,指標數增加為76,
亦即「任職滿25 年且年滿51 歲」或「任職滿26 年且年滿50 歲」者,均符合76 之指標數而得領取月退休金。方案實施第3 年時指標數為77,「任職滿25 年且年滿52 歲」、「任職滿26 年且年滿51 歲」或「任職滿27 年且年滿50 歲」人員,均符合77 之指標數而得領取月退休金,此後逐年類推。此種設計,係為避免以年齡為單一考量因素,對於任職年資較長人員,可以適用較低之月退休金領取年齡;對於任職年資較短人員,則應適用
較高之月退休金領取年齡。四、指標數逐年增加1 單位,但公務人員每多任職1 年,其
年齡及服務年資均增加,等於增加2 單位,因此公務人員個人指標數增加之速度,高於規定之指標數,使公務人員容易追趕指標數變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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