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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銓敘 最新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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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降調後升陞遷問題 |
發表人:neamen |
發表時間:2010-07-25 01:5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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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特考三等資訊特考(具薦任資格)及格,於95年7月起服務於警職。98年12月調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降調取得委任第五職等資訊處理職系。服務未滿一年去應徵5-7職等的缺,有無受限陞遷法第12條服務未滿一年規定。
如果有受限的話,該條六項一款(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本人之前於警察機關服務三年取得警正四階官階(相關薦任資格)算不算在內
另外就是降調想在去占5-7職等的缺也適用陞遷法嗎,本來就有建任資格了只是回任也適用陞遷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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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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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時間:2010-07-26 13:4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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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陞遷法第12條第一項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第六款規定,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
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
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
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台端任警正官等年資已超過1年以上,因警正係相當於薦任,因此,在平調委任或回任薦任職務圴應不受該未滿一年不得遷調之限制.但因實務上若干機關在警察官與簡薦委兩制調任上,認定看法並一不致,為免影響台端調任權益,如遇應徵之機關有疑義時,建議台端可先至銓敘部部長信箱申請認定調任資格,並將答復內容列印下來,以為調任依據.另如台端於95年7月起服務於警職,服務尚未滿考試規則所定限制轉調期限(6年),目前則僅能在符合原考試規則所定之限制機關內調動,以上請酌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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