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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資遣撫卹 最新討論
  標題:展期年金或減額年金的疑問 發表人:kk 發表時間:2010-07-25 09:55:56
   

若我已任滿25年以上 可以退休了 但尚未符合10年過度期指標數的月退休金支領標準 所以想領取展期年金(達指標數時再領月退)或領減額年金(領取減除未達指標數的每年4%) 要如何辦理?  
   
 
  版主回覆:   回覆時間:2010-07-25 11:40:16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第11條第1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按:任職滿25年者。)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第11條第2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就下列方式擇一領取退休金:一、支領一次退休金。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按:即展期年金)。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按:減額年金)」 二、故現職人員於10 年過渡期間如符合「任職滿25 年」以上之條件,仍可選擇辦理自願退休,並依下列方式擇領月退休金:(一)展期領取月退休金:即於符合自願退休條件時選擇先行辦理退休,並至年滿60 歲(任年資25 年以上,不滿30年者)或年滿55 歲(任職年資30 年以上者),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二)減額月退休金:符合自願退休條件選擇先行辦理退休者,亦得選擇在尚未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提早領取月退休金,但提前1 年應減少4%月退休金,最多提前5 年減少20%(任職25 年以上未滿30 年者,最早提前於55 歲開始領取減額20%之月退休金;任職滿30 年以上者,最早提前於50 歲開始領取減額20%之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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