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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資遣撫卹 最新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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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十年過度期退休支領展期年金或減額年金應以指標數來算對嗎 |
發表人:kk |
發表時間:2010-07-26 15: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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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回覆 上篇回答仍有疑問 所以再次提出問題 請勿見怪因為過度期指標數就是新舊法交替的緩衝期間領月退的標準 如果照新法是要任30年滿55歲或任25年滿60歲沒錯 但過渡期不應用這新法標準而是依照過渡期指標數來算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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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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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時間:2010-08-02 21: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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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銓敘部有關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宣導資料供參考,希望有助您了解:
對現職人員部分,分述如下:
一、退休法修正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二、退休法修正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如擬依「任職25 年以上」條件辦理自願退休者。按照「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但年齡不得低於50 歲。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現職人員之「年齡+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各年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指標數」之計算自方案實施第1 年為75,每年增加1 單位,至第11 年為85。
三、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較為有利的考量是:不要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第1年至第10年間指標數逐年變動,且現職人員符合指標數者即可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因此過渡期間,較為有利的考量是:不要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
四、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方案實施時現職人員,如未能在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在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亦得選擇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五、相關條文請參考99年7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第4、10、1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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