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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及國民旅遊卡 最新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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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教師育嬰假後復職兼任行政是否有休假及補助呢? |
發表人:晴天霹 |
發表時間:2010-07-27 17:1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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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國小教師,教學實際年資已經約7年!我在去年6月下旬生產,產假完接著請育嬰留職停薪(98.8.19~99.7.31),8月新學年度即將回校也被安排兼任行政業務~
但學校人事剛剛打電話告知~依據教師請假規則辦法第8跟第9條~說這樣年資中斷~所以可能這一年兼行政沒有休假及補助~要隔年才有!
但第9條中又有特別提到育嬰留職停薪可依第8條第三項規定~但我實在看不太懂~不知是否能幫我說明解釋清楚呢?
我三年多前生第一胎時也曾請過育嬰假,後來調動復職後也是兼任行政,但當年度休假及補助都照常有,也是依照年資給予,不曉得是法令有修改還是新的人事不清楚呢?
煩請代為解答,感激不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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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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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時間:2010-07-30 11:3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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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教師請假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但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給假,次學年續兼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給假。」
次查同規則第八條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
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依前項規定給假。
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各校自行定之。」
依上開規定,本案當事人非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無教師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三項之適用。應適用同規則第八條第二項於次學年度續兼行政始得核給休假。因此,99學年度無休假及補助。至於之前誤核之休假及補助,應予追回,才合於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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